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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2018-01-03 09:50 admin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二级单位因教学、科研或工作需要,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现行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名称及附带说明为准。

第四条 危险品须按其性能和特点,并有明显标签分别包装,用保险柜存放,由专人负责,钥匙由专人保管。

第五条 存放危险品的地点要报保卫处备案,存放的库房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和防护设备。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措施,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指定政治可靠、熟悉危险化学品性能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采购、运输、保管、领取以及使用过程的安全监督,并将责任逐级落实。

   第七条  从事采购、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应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因教学、科研或工作需要采购危险化学品时,使用教师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计划,填写《采购危险化学品申请单》,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并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向专业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商店采购,按规定的路线、时间运输,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库实行双人、双锁制度。各二级单位将危险化学品按类存放于本单位专用柜中,指定专人(双人)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的登记、领取,并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的库存进行核查,保证帐、物、卡相符。对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在库房内单独存放。

   第十条  领取危险化学品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领取时,需填写《使用危险化学品申请单》,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签字,登记后出库。领取、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具有专用防护用具,每次领取限用一批次的使用量。

   第十一条  盛装、研磨、搅拌危险化学品的工具必须固定,不得挪做他用或乱扔乱放,危险化学品的原包装物必须上交库房统一保管或销毁。

   第十二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操作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实行双人操作,各二级单位应每天对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名称、数量(重量)、用途、操作人员、操作日期等设专册进行登记。发现危险化学品被盗、丢失时,必须立即向学校保卫处报告。

   第十三条 使用气瓶时,必须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有关规定。气瓶在实验室使用必须固定。高危气瓶同室存放量不得超过二只。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应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不得私自乱倒污染环境。

第十五条 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检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等安全设施和设备。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储存、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单位,还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防止被盗、丢失或误用,如发现被盗等必须立即向校保卫处报告。

  第十八条 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九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督促、指导危险品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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