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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燃气和电气设备检查和管理办法
2018-01-03 07:59 admin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规范校内燃气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8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燃气和电气设备从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

   第三条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相关部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第四条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由后勤管理处每季度自查不得少于一次、每年按规定年检一次并记录存档。

   第五条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第六条各类线路均应按行业标准用套管加以隔绝,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发的消防安全隐患。

   第七条严禁擅自私拉乱接各类燃气管道、电线。

   第八条燃气设施、电气设备场所严禁违规使用明火;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

   第九条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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