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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放寒假前安全工作的通知    2017年12月06日            · 通 知    2017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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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2017-12-25 10:34 admin 

为了加强我校对外来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的管理,维护校园安全和治安秩序,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校园内进行楼房、校舍等基本建设,修路、维修、绿化等设施建设的外来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

二、按照“谁主管、谁联系、谁负责”的原则,各施工工程由校内联系、负责的单位具体管理、监督。施工现场必须明确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现场施工情况。
  三、校内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要求遵守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严格按操作规程施工,做好安全防护,确保施工人员自身安全。

四、进校服务的外来施工单位必须设立安全负责人,并制定相应的安全制度,配备消防用水和灭火器材。施工单位进校,由其负责人将施工队基本情况和施工人员个人基本情况报学校保卫处备案,并且为施工车辆和施工人员办理临时出入证。施工单位的施工车辆及临时雇用车辆在校施工,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车速行驶,禁止鸣笛和过夜停车,要保持车辆整洁,不得违规装载。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要佩戴统一胸牌,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五、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工程施工中的安全负责,对施工单位人员进行法纪安全教育和管理。施工单位及人员在学校施工现场、居住地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火灾事故,及其他违反学校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施工单位领导责任,并酌情予以处罚,罚金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六、施工现场应按规定采取“围挡”等安全措施,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及周围道路应保持安全畅通。进行特殊工种施工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专门机关颁发的岗位许可证,方可上岗。

七、施工材料及所有物资应摆放整齐,不准在校园内随意乱堆乱放。材料库房应设专人管理,加强巡逻守护,防火防盗。对于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施工单位,必须专库限量储存,专人管理,并设置明显标志。

六、施工人员在学校施工期间必须遵守学院相关规章制度,禁止一切不文明的事情发生;严禁施工人员私自进入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学生公寓等场所;严禁和我校学生非正常接触;严禁施工人员在居住地酗酒闹事、赌博、搞封建迷信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施工人员不得损害校园内的花草树木和一切公共设施。违反上述规定者,学校保卫处将视情节对当事人及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八、施工单位要建立防火防盗组织机构,专人管理,责任落实到位。施工期间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必须立即组织人力保护现场,及时向主管部门及学校保卫处报告。全力协助学校及地方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九、校内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经过施工区域时注意安全,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校园施工车辆管理:

(一)、大型施工车辆进入校园前必须由施工单位提供车辆号牌、驾驶员相关资料及车辆台数报送保卫处审批,发放工程车辆通行证后方可进入校园。

(二)、车辆进入校园要确保师生员工安全,按规定路线行使,施工方派出专人进行管理,在校园路口及施工路段安放安全提示牌。

(三)、施工车辆在学生上下课时间禁止行驶,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并严格服从保卫处工作人员的管理。

()、施工车辆按照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不能为了赶工期在校园内超速、超载。施工期间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由施工方承担责任。

(五)、夜间12点后禁止施工。

十一、学校主管施工单位的相关部门(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项目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向所招收的施工单位人员进行法制、安全教育,传达学院的有关规定,并要求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把所招收的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基本信息上报保卫处备案,临时增加施工人员应及时到保卫处补充登记。

(三)、在签订施工合同前1周内,带领施工单位负责人到保卫处备案并签订《入校施工安全责任书》。

(四)、对施工区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责令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五)、协助地方公安、学校保卫处处理案件与事故,当施工单位及其人员拒交罚款时,协助从施工单位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十二、施工场所要规范用电,严禁使用超标电器,临时接驳电线须符合安全规范,临时搭建棚屋必须得到学校保卫处批准,场地各类建材要堆放整齐,不得堵塞消防通道,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做好施工场所与员工宿舍防火、防盗相关措施。                                      
   十三、施工单位在施工中确需动用明火作业的,须在施工前到校保卫处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持“黑河学院动火施工证”,方可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动用明火作业。                          

十四、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安全生产是监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监理方负责审查专项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并签署意见;及时纠正施工单位在生产中的违规行为,对重要环节施工确保做到旁站和24小时巡检,对危及安全的施工,按照监理权限下达停工令;组织施工单位开展安全检查并书面记录检查结果和隐患的整改情况;对施工方案的安全性和安全管理作出评价并列入竣工验收材料;向学校施工项目管理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安全隐患。

十五、责任追究:

(一)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期间违反本办法发生火灾(或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治安案件或引发群体性事件,学校施工项目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的相关条款,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0003000元罚款,如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或多次违反规定的可扣罚全部履约保证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施工单位机动车违反本办法在校园内未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或随意鸣笛、超速、超载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

十六、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十七、本办法自20171225日起施行。

                                   黑河学院

                       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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