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消防设施、器材管理,保证在灭火作战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黑河学院校园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管理亦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制。各单位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使用管理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责任人。
第四条 “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水泵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消防门禁系统、防火卷帘门、消防水池。“消防器材”是指各类灭火器、消火栓、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消防枪头、消防扳手、水带、灭火沙箱(桶)、消防安全标志等各种工具、设备。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设施器材的义务。对在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奖励。违反本规定致使公私财产造成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黑河学院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有关条款处罚。
第二章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第六条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和调拨归口保卫处负责。各单位负责责任区内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第七条 保卫处按照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组织各单位配置灭火器材,每具灭火器材及灭火器箱统一编号,实行数据化管理。
第八条 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档案,及时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规格、型号、数量、有效期及其配备、使用、更换、检查、检修等情况,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第九条 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实行“谁使用、谁管理”原则,各使用单位应确定专人对本单位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进行管理,落实管理责任,管理者姓名张贴于消防设施、消防器材上。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管理人员应了解有关设施、器材的性能及维护、使用方法,并按要求定期进行保养、检修,申请补充、更换。
第十条 有效期满需要更换、检测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责任单位需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保卫处进行检验,确实无法使用的由保卫处负责更换,原设施、器材由保卫处收回。
第十一条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任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在保卫处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完好如初的移交给接管的责任单位。
第十二条 消防控制室应每日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通过消防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及以上等级证。遇到火灾与故障报警,值班人员应能够正确处置。
第十三条 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有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十四条 灭火器应放在消防箱内,置于通风、阴凉、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拆卸、挪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准埋压、圈占消防栓。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第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 消防水泵、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箱和消火栓,不得任意改装、或挪作他用,如特殊情况需使用的,经保卫处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保卫处负责对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使用、维护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