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切实消除我校学生公寓区各种安全隐患,维护正常学习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创建平安校园,根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工作指南》、《黑河学院学生条例》和《黑河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办法》相关内容,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此规定。
第一条学生要树立“珍爱生命,关爱健康,和谐发展”的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增强“安全第一”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保护能力,防止火灾、触电等事故的发生。学生必须服从学校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和指导,正确使用和维护学校安装的固定用电设施,有责任、有义务制止和检举违章用电用火行为,杜绝违章用电用火。
第二条 凡在学生公寓内用电有下列行为者,则视为违章用电:
1.在学生公寓内存放、拥有或使用各种违章电器(包括电炉、电饭煲、热得快、电热壶、电热杯、取暖器、电磁炉等);
2.未经后勤管理部门批准,在学生公寓内私拉乱接电线、擅自加装插座;
3.损毁或私自拆装、挪动学校安装的固定用电设施;
4.违反有关安全用电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凡在学生公寓内用火有下列行为者,则视为违章用火:
1.在学生公寓内使用蜡烛、酒精炉(灯)、煤油炉(灯)、煤气罐等明火用品;
2.在学生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品;
3.在学生公寓房间或公寓内公共场所焚烧杂物、使用篝火等;
4.违反有关安全用火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凡违章用电用火及相关者,除受到相应的处分外,一律取消当年度所有评奖、评优资格,当年度所获奖项一律撤销或追回。
1.凡在学生公寓内违章用电、违章用火者,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处罚;
2.凡违章用电、用火或在学生公寓内吸烟、乱扔烟头造成安全事故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凡提供违章电器、明火用品者承担连带责任,与违章者同等处理;
4.如寝室发现违章电器,但该寝室成员拒不说明所有者和使用者,则该寝室成员每人给予通报及以上处分;
5.恶意拒绝检查、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6.违章电器、用火用品一律予以没收。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黑河学院学生公寓内所有在住人员。
第六条 本规定由黑河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