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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义务消防队管理制度
2017-10-12 08:42 admin 

第一条为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做好学校防火安全工作,保护人身和公私财产 的安全,保障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在企事业单位建立义务消防队的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各学院(中心、部、所)、各处室应普遍建立义务消防队(组),并加强消防业务训练,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条义务消防队是预防和扑救火灾的群众性组织,是学校各部门开展消防工作、实施群防群治的骨干力量,也是学校消防部门的有力助手。它在本单位 的领导和学校消防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义务消防队以各学院(中心、部、所)、各处室、校重点防火部位、要害部位等单位进行组建。学生生活区内的义务消防队可以学生公寓管理员为单位组建。义务消防队设正副队长12 人,队长全面负责本队各项工作。

第四条 义务消防队员由本单位责任心强、热心消防工作、身体健康的人担任。

第五条义务消防队的任务主要负责本单位火灾预防、扑救和支援邻近单位 的火灾扑救工作。具体任务: 积极主动向本单位和周围群众宣传消防知识,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其他不安全行为。 协助本单位领导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本单位防火安全规章制度、生产和实验操作规程,并督促所属人员共同遵守。 参加本单位防火安全检查。注意科研、生产、生活用火用电等安全情况。发现、收集、反映不安全因素,积极参加火险隐患的整改。 参与本单位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适用、灵活有效,处于良好状态。 会同本单位领导制定及时报警、人员疏散、物资抢救、火灾扑救等消防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训练活动。 发生火灾,及时扑救和报警。公安消防队和上级领导到场后,提供火场情况,配合公安消防队维持秩序,保护现场,协助分析、调查火灾原因。

第六条 义务消防队员要严守纪律,服从命令听指挥,勇于保护群众和学校 财产。在扑救火灾中,不迟延,不退缩,注意火场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七条 义务消防队要定期进行整顿,考核队员、评选先进。对在消防工作中表现积极、成绩显著的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表现不好的进行教育或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八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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