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确保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安全,避免发生重、特大火灾,保护广大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学院公共财产和群众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等有关消防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系指用电、用气设备集中,用电量大,危险品、药品集中管理不到位易发生火灾,影响全局,且人员集中、财产集中的部位。一般特点是 “四大”: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时经济损失大、人员伤亡大、政治影响大。
第三条经学院消防安全委员会认真梳理,确定下列部位为学院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一)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二)计算机、网络设备中心机房和监控中心;
(三)用电设备集中场所;
(四)实验室、药品库;
(五)配电房(含变电室);
(六)锅炉房。
第四条各防火重点部位所在部门,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加强对本部门重点防火部位的防火安全管理,避免发生火灾事故,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和爆炸事故,杜绝火灾群死群伤事故,确保重点防火部位的绝对安全。
第五条各防火重点部位所在部门和在重点防火部位教学、科研、服务的所有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重点防火部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师生员工一旦进入重点防火部位,必须遵守各防火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服从有关领导和管理人员的防火安全管理,并有报告火警、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保护消防器材设施和制止危害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安全行为的义务。
第六条 凡工作性质、特点与上述六处防火重点部位类似,火灾危险性及发生火灾时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政治影响次于上述防火重点部位,未被确定为防火重点部位的校内其他部位,也需参照执行本办法。其主管部门必须参照本办法要求,加强对这些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安全。
第二章 原则、职责及管理规定
第七条防火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原则:领导亲管、制度健全、责任落实、措施完善、教育到位。
第八条各防火重点部位所在部门,在组织和管理本部门重点防火部位的防火工作中,必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重点防火部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一名领导为本部门重点防火部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确定重点防火部位各岗位的防火责任人;
各级防火责任人(包括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恪尽职守,切实加强防火安全管理,落实防火措施,制止一切危害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安全的行为,确保防火安全。
(三)针对本部门重点防火部位的特点,定期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设专人保管,并定期进行检验,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五)重点防火部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每周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建立检查记录;
(六)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并建立巡查记录;
(七)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
(八)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九)一旦发生火灾,要及时报警,同时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组织扑救,疏散在场人员,防止因秩序混乱造成人员伤亡,在场人员应听从指挥,并积极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第九条防火重点部位必须严格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防火管理:
(一)重点防火部位为禁烟禁火区,进入重点防火部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及该场所规定的安全章程;
(二)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入重点防火部位;
(三)加强用火安全管理。严禁在重点防火部位吸烟、动用明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确需动用明火作业的,要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持证上岗并采取严密的消防安全措施。
(四)加强用电安全管理。用电线路、电气设备和电器产品的安装、改造、维修及使用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并定期评估和检查;
严禁在重点防火部位违章用电,如:超负荷用电、偷电、乱拉乱接电线、存放或使用电加热器具等。
(五)加强对消防器材设施的管理。严禁挪用、偷窃、毁坏、埋压、圈占、拆除、停用消防器材、设备及设施;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建筑消防技术标准。人员活动期间,严禁锁闭安全出口,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堆放杂物,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严禁在重点部位堆积杂物、可燃物;
(七)各重点防火部位所在建筑楼须防雷击,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使用检验合格的不燃、阻燃或难燃材料;
(八)坚持下班前的安全检查。每日下班前,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经检查确认无问题后,必须切断电源、火源方可离开。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对因管理不善,处置不当,措施不力,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单位、党政负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涉及人员要严肃处理:
(一)一年内不得提拔任用;
(二)当年不得晋升职称;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模资格;
(四)扣发相关责任人全年岗位津贴;
(五)相关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或降级、降职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学院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