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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安全工作责任制
2015-04-01 00:00  本站原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工作管理,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和《黑龙江省教育系统安全工作责任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学校的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按岗位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党委书记、校长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具体抓好学校安全工作的各项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隐患整改,确保学校安全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

第四条学校各院(部、中心、所)、各部门的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工作的党政副职领导是首要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承担相应领导责任,安排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具体责任。

第五条安全工作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内各院(部、中心、所)、各部门及所属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安全法规,执行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履行安全职责,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 学校领导的安全工作责任

第六条党委书记、校长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履行下列安全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主持召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分析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把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为学校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和经费保障。

(三)与校领导班子副职签订安全工作责任状,确定逐级安全工作责任制,指导、督促学校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七条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为学校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履行下列安全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重要会议部署,主持制定和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主要领导。

(二)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学校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各单位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安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三)学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应急援救和善后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按规定时间和程序上报。

(四)负责抓好分管部门的安全工作。

第八条校领导班子副职及成员对分管工作、部门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联系点的安全工作负相应领导责任,主要安全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抓好国家和省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分管工作、部门的贯彻落实,负责抓好学校有关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分管工作、部门的贯彻落实。

(二)对分管工作、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方面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相关领域的安全工作专项整治,并督促落实事故隐患的治理。

(三)承担分管工作、部门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组织指挥。分管工作、部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积极协助校长或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做好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章 党务、行政、后勤部门的安全工作责任

第九条党委(校长)办公室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上级的有关精神,负责全校性安全隐患排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负责学校安全信息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负责学校安全应急预案的修订和汇总工作。

(四)协助校领导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工作,及时处理信访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五)负责校领导办公室和机要、档案室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协助校领导做好学校安全事故的抢救和善后处理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保卫处是学校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起草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具体落实安全保卫工作的防范措施。

(二)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督促各单位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对暂时难以解决的隐患,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督促各单位限期整改。

(三)开展与安全保卫工作有关的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配合学校各单位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提高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四)按照消防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确定消防重点部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安全。

(五)负责校园、大门和校园道路交通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负责向学校提出物防和技防的意见和建议,主持物防和技防方案的制定,确保物防技防措施的落实。

(八)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九)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管理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做好与保安公司的沟通与协调,强化保安队伍管理与建设。

(十)保护刑事、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协助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侦破和处理工作。

(十一)协助学校有关单位调解、疏导学校内部民事纠纷,消除并化解不安定因素。

(十二)组织开展对各单位安全工作的验收、考核、评比和奖惩工作。

第十一条纪委、监察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做好学校重大活动、重大事项等安全保障监察工作。

(二)参与对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负责监察检查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组织部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将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列入学校各级领导班子考核评价,在职务晋升、评优评模中,落实安全工作的“一票否决”制。

第十三条宣传统战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学校宣传、思想、文化领域里的安全工作。

(二)落实教职员工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普法工作。

(三)做好各类讲座、论坛等的审核、审查工作。

(四)负责对校园网络信息和宣传栏的日常监督管理,防止有害信息在校园内的传播。

(五)贯彻党的统战、民族、宗教等政策,落实维稳措施。

(六)配合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十四条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校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做好学生思想动态摸排及调研工作,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了解学生存在的思想问题,指导各学院(中心)及时化解学生之间存在的各种矛盾,避免因矛盾激化引发各种纠纷和案件、群体性事件及其它突发性事件。

(三)负责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的组织工作。

(四)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工作,每天检查学生寝室安全,杜绝违章用火、用电的行为,严格执行学生公寓各项安全规定,确保楼宇内各类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保证防火疏散通道畅通,确保学生人身财产安全。

(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涉及学生的伤害案件、人身伤亡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后勤管理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管理学校用水、用电、供暖情况,对学校各部位的电气线路、设备定期进行检修、检测,纠正违章用水、用电行为,确保学校供水、用电和供暖安全。

(二)加强饮食安全管理,对灶房、餐厅、从业人员、原材料采购、食品留样、煤气使用、大功率电器等从严管理,预防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确保师生用餐安全。

(三)负责学校通勤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车辆的安全养护工作,确保用车安全。

(四)负责对校舍、校园道路、公共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

(五)负责校园内地下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巡查工作,防止各种险情发生。

(六)负责校园社会化商业网点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原电大、金师中学安全与管理。

(七)负责校医院安全管理,规范工作流程,确保药品安全,做好传染性疾病的防控工作。

(八)负责对本部门外来用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负责本部门及相关单位维修施工、维护管理与备案,确保工程安全。

(十)负责物业方面安全与管理,加强与保洁公司沟通与协调,强化保洁人员规范管理,预防意外事故发生。

(十一)负责检查校内在建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情况,督促承建单位对安全隐患进行排除,对薄弱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及时处置危险建筑。

(十二)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外来用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本部门及相关基建业务的备案与管理。

第十六条教务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教学秩序稳定。

(二)负责全校的教学环节、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

(三)负责确保实验室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四)负责做好剧毒品、毒品、麻醉品、易制毒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等的使用和保管,做好实验废弃物回收的安全管理等工作。

(五)督促、检查、指导实验室落实安全制度、严守实验规范,确保用电、用药安全。

(六)做好实验室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

(七)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

(八)负责学生教学、科研、社会实践(习)的安全工作。

(九)负责各类考试的安全与保密工作。

(十)负责教室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教学类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十七条财务处履行下列岗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及学校相关财务方面的规定。

(二)负责做好办公场所的防火、防盗等工作。

(三)存取大额资金时,联络保卫处,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工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学校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

(二)做好涉及教职工权益事件的协调与处理工作。

(三)负责教职工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科研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学校科学技术类项目的安全管理,包括学术交流、成果管理等的安全保密工作。

(二)负责做好科研方面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二十条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学校人事和劳资管理方面的安全工作。

(二)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劳动工资、保险福利、考核奖惩等方面的安全工作。

(三)做好人事、劳资等纠纷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四)评优评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落实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监管。

(二)负责招投标环节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三)配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二十二条国际交流合作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做好对外交流和对外联络的安全工作。

(二)做好外籍教师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做好涉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二十三条团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学生社团组织及其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学生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大学生创业活动及创业场所的安全与管理,做好大学生活动室的安全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离退休工作处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离退休人员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用电安全。

第二十五条其他部门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章 教学、教辅单位的安全工作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安全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安全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各项安全工作的管理规定,落实岗位安全工作责任和措施。

(三)把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本单位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和经费保障。

(四)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对临时聘用人员(经学校人事部门审核录用者)进行安全教育与管理。

(五)定期召开本单位安全形势分析研判会议,组织日常隐患排查,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将本单位有关安全工作的情况向有关职能部门和学校领导报告。

(六)与本单位的下级部门签订安全工作责任状,确定逐级安全工作责任制,指导、督促本单位安全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七)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保卫处做好各种案件、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负责落实本单位教学环节、实验环节和实习实践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教学和实验的安全。

(九)做好学生活动、出行和休息期间的安全与管理。

(十)做好宿舍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学院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履行下列安全工作职责:

(一)协助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管理本单位的日常安全工作。

(二)督促本单位的下级部门和人员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本单位的管理规定,负责本单位使用、管理的教学、实验、办公等责任区域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

(三)主持召开本单位安全形势分析研判会议和安全隐患排查,落实本单位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及时将本单位有关安全的情况向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

(四)协助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安全责任人。

(五)负责本单位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主持制定活动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按学校的管理规定做好活动的审批工作,确保活动安全。

(六)协助做好本单位安全事故的抢救和善后处理的协调工作。

(七)完成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其他安全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各学院的其他负责人,按“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各学院设立专(兼)职安全员,在单位主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的领导下,参与落实国家、学校和本单位对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习、宣传安全防范的法律法规、学校及本单位的各项安全制度,依法按章进行安全管理。

(二)负责本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与检查,纠正各种违章违法行为。

(三)检查、指导本单位值班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使用、管理责任区域内消防器材、技防设施的监管和保管工作,防止丢失和人为损坏。

(五)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工作档案。

(六)负责本单位报警装置的布防和撤防的落实工作。

(七)监督、参与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整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避免隐患酿成灾害性事故。

(八)协助公安机关和学校保卫处做好各种案件、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做好本单位教学期间的教师安全与管理,配合辅导员做好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与管理。

第三十条各单位要把安全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具体人员。

第三十一条图书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全馆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和网络安全等工作。

(二)对馆内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三)负责馆内电子阅览室上网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校园网上不良、有害信息的监控与封堵工作,接到不良、有害信息上网的举报后,要利用技术手段及时删除,防止扩散。

(二)负责各网络机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学校互联网安全管理。

(四)负责网络方面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三十三条国际教育交流合作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做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安全工作。

(二)负责留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做好涉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四)负责留学生公寓防火、防盗和用电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继续教育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做好成人学历教育(含远程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培训等项目的安全工作。

(二)做好考试、招生、录取方面的安全工作。

(三)负责做好面授学员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四)负责分管区域的安全与管理。

第五章 考 评

第三十五条学校每年对各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考核、验收,评选表彰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先进集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领导重视安全工作,认真执行安全工作法规和制度,把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本部门的议事日程。

(二)组织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逐级安全责任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完善,并能够认真落实。

(三)经常进行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

(四)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年度内单位未发生政治、刑事、治安案件和火灾、交通等事故。

(六)积极配合学校职能部门的工作,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任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责任追究的形式有:

(一)评先评奖“一票否决”。

(二)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经济损失赔偿。

第三十八条学校对未达到年度安全工作目标或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一票否决”:

(一)因领导不重视,单位安全工作机构或安全工作责任制不健全,造成本单位安全工作责任不落实或工作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对不稳定因素不认真排查,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当,以致发生集体上访、非法游行、聚众闹事、非法串联、停工、停产、停课等问题或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

(三)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或因主管领导、安全责任人工作不负责任,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或恶性安全事故,造成国家、集体或个人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存在发生治安、消防问题的重大隐患,未及时或有效整改的。

(五)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单位师生员工中发生人员伤亡(包括非正常死亡)情况比较严重的。

(六)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或安全事故,迟报、瞒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七)举办大型活动组织不严密、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

(八)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其它需要予以否决的。

第三十九条被学校“一票否决”的责任单位,在一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评奖资格。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在安全工作面貌改变之前,取消本人评优评奖的资格。

第四十条对于被“一票否决”的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其造成的损失和后果严重的,学校在对其进行“一票否决”的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主管领导或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建立、公布、实施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二)单位雇请临时工或留住外来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

(三)值班期间未到岗、不坚守工作岗位或未履行工作职责的。

(四)违反学校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且不听从有关工作人员规劝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大型活动的。

(六)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未及时到达事故现场或不积极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开展处置工作的。

第四十二条因责任事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如涉及多人,则根据责任大小,由相关人员按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责任制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责任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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